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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584號
原      告  徐欣平 
被      告  艾沛羅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