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張哲綱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62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廖思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18元,及自民國113 年6
二、被告張哲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610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所命給付,在新臺幣28,610元範圍內,
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
四、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廖思涵、張哲綱各負擔新
臺幣500 元,並均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