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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6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被      告  麻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見限閱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