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678 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52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 年
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
%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 。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