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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70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林哲宇即林建男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703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29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493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