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711號
原 告 宇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健喜生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