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7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4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