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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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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號
原      告  陳玠甫 

被      告  沿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沿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該公司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