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8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鄭柏恩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81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
日下午2 時3 7 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607元,及其中80,263元
    ,自民國(下同)113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