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8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82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張慶宇 
被      告  李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60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