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冠軍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864號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 8月26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8月26日上午 9
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857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28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