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松延洋介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被 告 歐陽嘉銘 住○○市○○區○○路000號8樓(新北
○○○○○○○○)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
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0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8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0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3 年9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77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2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