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謝富來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被 告 黃宗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3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89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31元,及自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