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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96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許政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968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10月1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962元,及其中新臺幣55,693元自
  民國113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