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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救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明志  


相  對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稱已退休,且賴以維生之租金收入已被扣押(即聲請人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等語,
  雖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8月20日士院鳴113司執勇字第70975號關於不動產查封登記函文為證。依該函文僅得知悉
  上開不動產經查封之客觀事實,並無從釋明原告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原告亦未提出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