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陳艾琳
被 告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依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買賣約定書),請求撤銷系爭買賣約定書等情。惟查:系爭買賣約定書第17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三方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有上開系爭買賣約定
書可稽,是以系爭買賣約定書之合意管轄條款仍具排除其他管轄之拘束力,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