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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陳艾琳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訴訟代理人  許綉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購物分期付款申請約定書(下稱系爭買賣約定書),請求撤銷系爭買賣約定書等情查:系爭買賣約定書第17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三方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有上開系爭買賣約定可稽是以系爭買賣約定書之合意管轄條款仍具排除其他管轄之拘束力,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