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偉杰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10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10月1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1日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7,617 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1.11%計算之利息,
暨103 年
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
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 ,違約金並以連續收取9 期(9個月) 為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