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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15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      告  蔡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159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264 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97% 計算之利息,自112 年
  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