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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18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亞德資訊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之6
兼法定代理 龔德暉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
人           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5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之6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1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0,5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