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卓桂芬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356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784元
,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
起訴狀及
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爰依法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信用卡帳款之事實,
業據提
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