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易發物流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且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