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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27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子涵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住同上
被   告 黃家騏  住○○市○○區○○路00號4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2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414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負擔550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一部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