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
樓
兼
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
4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305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上午
09時37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賴慧玲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9,84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44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3項規定視同
自認,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