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1307號
原 告 徐筱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