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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蘇虹雲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總約定書(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專用)第17條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