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
被 告 宸諾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依
兩造所簽訂之T1聯盟合作夥伴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增補協議書,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47萬2,500 元本息。
惟查:依系爭合約書第八條(一般條款)第8項約定:如有爭訟之必要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而增補協議書亦載係就原合約內容為增補,是為原合約之一部分。
是以,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