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林崑煌 住○○市○○區○○街000號(臺南○
○○○○○○○○永康辦公室)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401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715 元,及其中新臺幣109,869
元,自民國11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7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