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9,60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
起訴狀及
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信用卡帳款之事實,
業據提
三、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