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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44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建宏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黎逸青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44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之本票(發票日:民國111年1月30日,本票金額:新臺幣864,000元,到期日:民國112年12月11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民國112年12月11日),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91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
二、系爭本票債權已經在113年10月7日由共同發票人孟憲霆清償完畢,此經被告當庭確認,所以應該判決原告勝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