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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49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士晏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蔡帛原即杜聖恩即阿杜工程行之繼承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7
            樓
被   告 蔡承洋即杜聖恩即阿杜工程行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7
            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4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7日下午
2 時3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聖恩即阿杜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91,999 元,及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1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杜聖恩即阿杜工程
  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
  止,週年利率 5% 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