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士晏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7
樓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7
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4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17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7日下午
2 時3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聖恩即阿杜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91,999 元,及附表所示
二、
訴訟費用2,1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杜聖恩即阿杜工程
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