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
代理人 黎小彤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被 告 陳彥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3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513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80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