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562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12月3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3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488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
至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
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