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56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吳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姜貴泰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978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