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事OK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