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格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源新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