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16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修語即張桉閣即蕭文軒(起訴前已死亡)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
,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是以當事人若於起訴前死亡,即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訴訟之當事人,
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亡之人提起訴訟。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對被告張修語(即張桉閣即蕭文軒)提起訴訟,請求清償借款,有原告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
可稽。然而,被告張修語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13年10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
前揭規定,
本件被告張修語欠缺當事人能力,原告此部分起訴並
非合法,且無從命為補正,應予駁回(共同被告張美花部分
,另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