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69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36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