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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崔航雲  

訴訟代理人  楊馥華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龍彬  
            水靖塵  
            賴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729號民事簡易判決,延長至民國114年2月3日上午11時21分宣判
  理 由
一、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729號民事簡易判決,原訂於民國114年1月27上午11時3分宣判,該日因逢農曆春節之連假期間而彈性放假,故該判決之宣判期日延長至農曆春節後之第一個上班日即114年2月3日上午11時21分。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