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1777號
原 告 光合氏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明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於臺北市○○區○道○號22公里3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駕車碰撞其車輛,
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本件
侵權行為事故地點是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可憑,是依前開規定,我院並沒有本件訴訟的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有管轄權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