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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8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賴岳民即金鑽沐足館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8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1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37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