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8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8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林意惠
被      告    睿世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均遠即陳宣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1,0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睿世科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及被告陳均遠(即陳宣翰)為連帶保證人等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