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8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2 月6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6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527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81% 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