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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李怡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9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