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李怡儒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
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9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