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27號
即 原 告 陳家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