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王郁涵 住○○市○○區○○○街00○0號8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9日裁定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
上揭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7至133頁)。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是其上訴
難認為合法,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