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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王述仁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455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5 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836元,及其中新臺幣46,920元自
    民國94年2 月1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週年利率
    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