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457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4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5 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170 元,及其中(1) 新臺幣14,2
80元、(2) 新臺幣19,936元、(3) 新臺幣5,814 元、(4) 新
臺幣59,497元,均自民國113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1)13.97% 、(2)14.12% 、(3)14.25% 、(4) 1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