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冠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心堯即心妍燈光音響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489 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5 月23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3日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江純慧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144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3
二、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 元,及自本判決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