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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季耀祖 

被      告  張勛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劉嫣婷 
            黃貞敏 
            許庭禎 
追加被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追加他訴,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之事由。如不符合追加要件,依同法第258條第2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略以:被告張勛程(下逕稱其名)為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運租車)委託之承包商極致租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又原告因使用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之信用卡搭乘機場接送車輛,認中信有委託和運租車之實,並以中信、和運租車及張勛程列為共同被告,後原告又於民國113年2月5日具狀追加被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並撤回和運租車之訴,然其追加事由經核均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事由,及原告對於追加之訴已無用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可能,故本件原告對於追加被告所為訴之追加,並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