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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6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6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甘彩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63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8.5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721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